避开“实际施工人”灰色地带, 着眼“有权代理”取胜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2-07-05 | 18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吴某某诉苏州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案

案情简介

吴某某(以下称原告)从邓某某处(以下称第三人)分包了苏州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施工总承包的山东某湿地公园土建项目。因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该案后移送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辩称将工程交给第三人方面的公司施工,第三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分包行为与被告无关,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案件难点

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本案分包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量清单并未加盖被告公司的行政公章。原告仅持有被告开具的载明第三人代理身份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以及施工过程性资料等证据。本案,探究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是关键,同时,应避免陷入被告主张第三人实际施工人身份并追加被告转移责任的纠葛之中


办案思路

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张皓然律师、苗壮律师担任该案件代理人。为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分包关系,须围绕第三人具有代理权为核心以多角度展开,摒弃实际施工人证据的交锋。

第一、在内部,被告曾于工程初期向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第三人为被告方代理人,负责案涉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原告虽持有该委托书的复印件,但为了表明在分包磋商前便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具备代理权的外观,原告在起诉时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在后续过程中,通过一定方式再取得该份证据的原件,以使法庭认定真实性。

第二、在外部,通过举证案涉工程审计报告等资料,向法庭展示第三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即被告方的代表,与工程的投资方、业主方、监理方、审计方共同核定工程造价等事项。此外,搜集盖印有被告项目部印章的其他对外合同等。

第三、利用被告提交的证据,反向说明原告待证事实。通过审查被告证据中的前后表述,展现外界对第三人为负责人身份的认知。同时,在庭审中仔细翻阅被告当庭提交的公司会计账簿,在固定证据来源后及时向法庭指出被告此前否认事实的所在之处,进而确定被告以客观行为认可与原告之间发生经济往来。

第四、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初被告便多次强调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为亲属关系。原告对此从未有过否认,并主动向法庭说明亲属情况,以此给以法庭良好印象。


判决结果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等在内共计400余万元款项。之后,被告在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过程中,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文书

(2019)鲁0124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