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芜湖××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架业)因施工需要向安吉递铺××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钢管)租赁建筑设备;因芜湖××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安吉递铺××钢管租赁站提起诉讼,要求芜湖××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芜湖××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合同上××架业印章系他人伪造,未授权王××与宏远钢管订立合同,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
案件难点
芜湖××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其公司有且只有一枚印章,且与本案诉争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一致,在另案审理中其陈述已经得到支持。
芜湖××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认可公章真实性,从而否定合同真实性,且公章确系伪造。
办案思路
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单志杰律师担任该案件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前往工程所在地调取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架业承接了案涉工程,王××系联泰架业合同经办人;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王××《询问笔录》、××架业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明王××与××架业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前往多地调取××架业公章印文,证明××架业对外使用印章不止一枚。
判决结果
公章是公司对外信物,公司印章必须具有唯一性,当公司出现多枚不同印章时,公司不能对不同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选择性追认;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架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王XX挂靠联泰架业实际从事案涉工程脚手架施工,后因建设需要与XX钢管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XX钢管、王XX及XX架业均有约束力。
法律文书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2017)浙05民申48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民初8297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